|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咨询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的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文书格式办理审批事项。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