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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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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12-28    作者: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来源: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自从建立和颁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后,为了有效实施这项国家新的制度,国家认监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制度实施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 为保证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2002年4月国家认监委指定第一批9家认证机构和76家检测机构承担第一批强制性产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这9家认证机构分别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心、中国乳胶制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有关强制性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国家认监委的网站随时进行查询。
    强制性产品认证遵循国际认证的通行准则,认证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运作和认证实施规则程序都遵循ISO/IEC有关国际指南和标准。
    指定认证机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实施的主体,它的主要职责为:
    (1)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
    (2)向获证产品以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对获证产品以及相关生产厂家进行跟踪检查;
    (4)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5)处理有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的投诉、申诉。
    为认证机构提供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接受认证机构的委托并为其提供认证产品的检测报告、认证产品生产厂的工厂审查报告。
    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负责。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对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负责,不得因产品获得认证而转移相应责任。
    2、指定标志发放机构。 为便于市场监督,避免假冒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机构统一进行发放管理。指定机构的具体任务是:
    (1)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
    (2)接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对于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以及模压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进行核准;
    (3)为地方质检机构提供执法所需的信息等。
    3、召开全国质检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议。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贯彻,对《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理解等涉及地方质检部门的工作亟待明确、规范和落实。为此,于2002年7月11~12日,国家认监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质检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处级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议的主要议题有:
    (1)贯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方针政策及实施做法;
    (2)研究对《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措施;
    (3)听取各局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部署有关工作。
    会议最后达成和取得了以下初步意见和成果:
    (1)与会代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推行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认识到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规范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履行中国政府对WTO承诺实现认证制度的“四个统一”的具体举措。
    (2)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两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作用和任务。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主体为第三方认证机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认证准则,但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行政执法,强制性认证的开展,必须依靠地方质检部门的监督,只有进行有效监督,才能体现认证的强制性。地方局在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应积极为企业服务,宣传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应对本辖区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及经营服务性使用场所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但不提倡地方局搞企业登记,同时不允许给企业搞代理申请。
    (3)本次会议后,国家认监委鼓励地方局按认监委的要求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说明会、宣传贯彻会。说明会或宣传贯彻会由地方两局相互协商,最好是共同举办,也可单独举办,政策性讲解可由参加本次会议的各位处长、代表承担,技术性讲解应邀请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专家承担,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可派专家予以支持。说明会或宣传贯彻会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应适当。认监委将编写强制性产品认证说明会教材,供说明会使用。
    (4)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办与免办的原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免办规定执行。不需办理的情况,由地方局掌握执行。免于办理的情况目前暂均由国家认监委审批,运行一段时间后,将出台相关的文件做出安排,将8号公告中的部分条款逐渐下放地方局执行。
    (5)对于会议代表提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的机构落实、人员配备及经费来源的问题,认监委将向国家质检总局汇报,协调落实解决方案,同时地方局应不等不靠,多方努力解决问题。
    (6)关于监督执法中的处罚依据,会议认为,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对监督执法的安排,国家认监委将下发一个关于检查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执法监督的管理,将以国家质检总局通知的形式做出安排。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各地方局还可根据“三定”方案及地方具体情况,必要时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监督执法。
    4、同有关部委协调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过程中,同涉及行业管理或产业政策管理的有关部委,包括公安部、农业部、原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原国家药监局等,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协调工作。农机、消防、安全防范、医疗器械等产品顺利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些产品还达成了部委间的合作备忘录。
    为完善和规范机动车产品生产秩序和监管体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和机动车产品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就有关汽车产品管理工作也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条例》,正联合制定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综合性管理办法。
    5、加强宣传工作。 国家认监委在北京、上海、广东、河北、天津、浙江、江苏、山东等强制性产品生产厂较集中的地区�举办了多次强制性认证制度说明会和现场办公会;在WTO、APEC、IEC等国际组织的会议上,在对外的双边会谈中,在同国内外各政府部门、协会、贸易商、生产商的交往中,对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广泛加以宣传;同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国举办了中国CCC认证制度的专题研讨会或技术交流会;同时也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介绍CCC认证制度。与此同时,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在各地举行了大量的宣传说明活动。同时发行了介绍CCC认证制度的光盘、问答手册等宣传材料。这些宣传工作有利于国内外企业、贸易商正确地了解、理解并支持CCC认证制度的贯彻。
    6、切实解决认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国家认监委召开了多次专业会议,解决了认证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1) 解决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针对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国家认监委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进行数十次技术研讨会,包括:北京宽沟会议(2002年9月)、福建会议(2003年10月)等,会议结果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下发贯彻。
    (2)解决部分认证收费不规范和偏高的问题。 针对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收费不规范问题,国家认监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收费行为:通过考核,注册了137家符合条件的CCC认证申办代理机构,并要求认证机构不得受理其他中介机构的代理申请;对部分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重新进行了核定;对工厂审查人日数的掌握进行了细化;明确了CCC认证承认ISO9000认证结果和部分零部件自愿性认证的规定;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向CCC认证转换收费的规定等。
    认证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降低认证费用和方便企业开展认证的措施,如开办网上受理申请的业务,在企业集中的地方开展现场办公,增加分支机构,积极主动做好同企业的接口等。标志发放机构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以加快标志发放和核准的速度。
    (3)提高实施机构的服务质量问题。 认证服务机构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服务质量问题,包括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管理混乱、不规范操作等行为。为此,国家认监委对它们提出了具体改进的要求,各机构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改进服务工作。
    (4)解决认证/检测资源缺乏的问题。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使得绝大多数产品均有两家以上的认证机构承担认证业务;同时,检测机构也已由最初的68家增加到100家。
    (5)进一步明确了产品适用范围、免办等措施。 国家认监委发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适用范围》,使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范围的界定更加科学、合理并更具操作性,也便于地方质检部门、海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同时便于生产厂、贸易商判别其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产品特殊情况,国家认监委以公告(2002年第8号)形式,明确了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同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此外,国家认监委还明确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
    (6)统一收费标准。 本着进口产品与国产品的认证收费标准一致和基于成本核算不盈利的原则,参考以前的认证收费标准和国外收费标准,提出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项目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较为切合实际,获得了原国家计委的批准。
    (7)应对“非典”疫情,适时调整认证工作进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工作原定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实施日期拖延3个月,改于2003年8月1日正式开展。为了保证8月1日顺利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国家认监委在“非典”疫情时期,专门提出了要求,采取了措施,包括加快发证工作、提高认证服务质量、临时调整检测任务和工厂检查程序等,以方便企业开展认证工作。
    (8)成立强制认证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为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2003年10月,国家认监委组织成立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并于2003年10月29日至31日在福建召开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成立暨工厂检查技术研讨会”。
    技术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在认监委领导下,研究认证实施规则中采用的标准、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对认证制度的规划及认证实施规则完善、制修订和实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方案;收集、研究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有关信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不断完善中国产品认证体系,为产品认证制度的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方案;针对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技术性解决方案等。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情况及各类产品特点,共设置认证技术组、工厂检查组及各类产品组等18个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由来自各与认证有关的利益方的技术专家组成,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标准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行业协会、认证委托方等。为确保技术专家组科学、合理、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国家认监委发文(认办证函�2003�157号),明确了技术专家组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7、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进行摸底调查。 为了掌握《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所涉及的国内工厂数量及分布情况,以便为下一步进行强制监督管理提供相关数据,国家认监委于2003年3月组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了全国范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摸底调查。
    2003年5月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将调查数据上报完毕。根据调查统计,全国共有27804家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范围,考虑到上报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少量遗漏,估计全国生产CCC目录内产品的企业数在30000家左右(见第十六章表4《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调查表》)。
    据认证机构上报数据统计,截至2003年5月26日,共有15 481家国内企业申请或获得了CCC认证,占国内企业总数的51.6%。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情况来看,CCC认证所涉及产品的主要大中型骨干企业均已获得了CCC证书,这些主要大中型骨干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均已达到或超过市场总量的80%。这说明,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实施强制监督管理,已经具备条件。
    通过此次调查,各地政府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摸清了当地企业的情况,为下一步帮助企业获得CCC认证并提高产品质量奠定了基础。
    8、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调研工作。 国家认监委于2003年7月派出3个工作小组,分别赴广东、江苏、浙江、上海等CCC认证产品涉及企业集中的地区开展CCC认证的调研和宣传推动工作。调研活动得到了地方两局的大力支持,获得了详细的第一手信息,掌握了大量宝贵情况,取得了调研工作预期效果,并进一步推动了CCC认证执法准备工作以及CCC认证的深入开展。
    调研主要采取召开地方局座谈会、举办地方局CCC认证执法培训班、举行企业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调研组同时参观了CCC指定实验室并走访了获证企业。
    调研所在地政府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非常重视,认为是一项非常好的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制度,表示全力支持CCC认证制度的实施。地方两局对于CCC认证不但在各个媒体上进行宣传,还联合外经贸局、商业贸易局向各开发区、商场、市场、超市发文,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CCC认证的有关规定。地方局的大力宣传,对CCC认证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企业界普遍认为,这次CCC认证调研工作和在调研过程中召开座谈会非常及时,解决了企业界在申请认证中的困惑和问题,使企业界对2003年8月1日的执法查处有了明确清晰的认识。企业认识到,中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于保护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的。很多企业希望全面严格执法,维护这项市场准入制度的公正性。大部分企业,包括一些运行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都认为在实施认证过程中提高了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并及时采取了应对措施。这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有:
    (1)要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不给企业造成过重负担。认证机构应增加现场受理申请点,强化服务意识而不是行政意识,提高认证机构的效率,争取在8月1日执法查处前为更多的企业发出证书,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的收费行为,使收费有据可依。
    (2)增加透明度。除对已采取的各种规定和措施文件在网上公布外,还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网站信息系统,以便于企业查询,同时有利于2003年8月1日执法工作的开展。
    (3)改进和增加宣传内容。应大力宣传获证企业的成功经验,通过典型引路,促进企业申请认证。执法检查开始后,还应积极宣传违法违规对社会、对消费者和对企业本身的危害,同时宣传各地质检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事件,对抱有侥幸心理逃避认证的企业形成震慑。 
    (4)指定检测机构的布局调整应加快。应根据强制性产品生产区域性的特点,适量增加检测机构的数量,方便企业进行检测。
    (5)应进一步规范对执法的要求,部署专项查处工作。同时应保护已认证企业的利益,对认证与不认证的企业区别对待,以促使未认证企业积极申请认证。
    (6)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的效率,并在适当时机降低认证标志的费用。
    (7)出台新政策,如制定实施规则、认证目录、收费等,应多倾听来自企业的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认监委和地方两局,及时采取了措施,改进了工作。
    9、开展强制性认证行政执法(见第四部分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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